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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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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节能领域行政处罚应当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本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则上不少于从轻、一般和从重三个裁量阶次。具体裁量基准详见《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不配合本市发展改革部门执法活动的;

(三)隐匿、毁损、伪造、篡改证据的;

(四)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本市发展改革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原则上依法给予一般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各裁量阶次罚款数额中的“以上”除第一阶次包含所述罚款数额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所述罚款数额本数。“以下”均包含所述罚款数额本数。

第十一条 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相关阅读:天津市区域节能审查工作指南附件

天津市节能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

裁量阶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

2 万元以下的

逾期不改正的。

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

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非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单位未报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

正,逾期不改正的。

送能源利

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用能单位用状况报

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重点用告或内容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不实的。

正的,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处 3 万元以上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

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隐5 万元以下的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

匿、毁损、伪造、篡改证据, 罚款。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企图逃避检查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源审计、 处 5 千元以上

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31 万元以下的《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

项工作中有 1 项逾期未完成。 罚款。

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照规定单位不按

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源审计、 处 1 万元以上规定开展

和热效率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31.5 万元以下能源审计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项工作中有 2 项逾期未完成。 的罚款。

或测试

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经责令限期改正,能源审计、 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平衡测试和热效率测试 3上 2 万元以下

项工作均逾期未完成。

节能考核

不予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不予处罚。

结果为未

及时改正的。

完成等级

已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

的重点用

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1.5 万元以下能单位拒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但未按期整改的。

不落实管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对节能考核

理节能工

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已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处 1.5 万元以

作的部门

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审计报告,但未提出整改措上 2 万元以下

要求实施

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施的。

能源审

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计、报送

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能源审计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提

拒不实施能源审计的。

出整改措

施并限期

整改的。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单位不按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

2 万元以下的

正或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

要求开展

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能耗在线

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监测系统

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正或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建设和能

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

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耗在线监

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

调查取证过程中,隐匿、毁测工作

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损、伪造、篡改证据,企图逃

以下罚款。

避检查的。

不予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不予处罚。

及时改正的。

配合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组织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

实施的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处 10 万元以上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

测,按要求实施能源审计,15 万元以下的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

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

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没有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

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

单位拒不

款。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不配合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组落实节能

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

织实施的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整改要求

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处 15 万元以上

检测或不按要求实施能源审或未达到

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20 万元以下的

计,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要求的。

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

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理由的。

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不配合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组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织实施的用能设备能源效率处 20 万元以上改要求,限期整改。)

检测且不按要求实施能源审30 万元以下的

计,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

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且无正当理由的。

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设立能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

源管理岗位,并按国家规定

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1.5 万元以下

单位不设

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但未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立能源管

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和有关部门备案。

理岗位或

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经责令限期改正,已设立能不备案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源管理岗位,但未聘任能源处 1.5 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节 一般处管理负责人或聘任的能源管上 2 万元以下约能源条例》第六十三条 重点用 罚理负责人不符合国家规定条

能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件。

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者不将设立、聘任情况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用能单

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重 从重处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设立

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

能源管理岗位。

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 被经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逾

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期拒不改正或没有达到要求2 万元以下的

依法实施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

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被监察单

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位拒绝依

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经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逾

法实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期拒不改正或没有达到要节能监察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阻 从重处 求,有闭门不见、态度蛮横、

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

行为恶劣等阻碍节能监察人

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情形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偿向处 5 万元以上

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10 万元以下的

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

能十吨(含)标准煤以下的。

无偿提供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

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偿向能源或对

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处 10 万元以上

能源消费

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15 万元以下的

实行包费

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能十吨标准煤以上五十吨

制的。

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含)标准煤以下的。

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无偿向处 15 万元以上

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20 万元以下的

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

能五十吨标准煤以上的。

使用明令

使用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责令停止使

淘汰的用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

用能设备和产品距淘汰目录用,没收违法

能设备或

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或名录正式实施后 3 个月使用的设备,

者工艺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含)以下的。

并处 5 万元以

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上 10 万元以下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责令停止使

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使用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没收违法

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天 一般处 用能设备和产品距淘汰目录 使用的设备,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六十条 使 罚或名录正式实施后 3 个月以并处 10 万元以用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上 1 年(含)以下的。

上 15 万元以下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节能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责令停止使

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使用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没收违法

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用能设备和产品距淘汰目录使用的设备,

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

或名录正式实施后 1 年以上并处 15 万元以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

上 20 万元以下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

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节能服务

没收违法所

机构提供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 从轻处

违法所得在 5 万元(含)以得,并处 5 万10 虚假信息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下的。

元以上 6 万元或报告

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以下的罚款。

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 没收违法所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含)以下的。

得,并处 6 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节约能源元以上 8 万元条例》第六十一条 节能服务机构以下的罚款。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报告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没收违法所

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从重处得,并处 8 万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二十违法所得在 10 万元以上的。

元以上 10 万元八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以下的罚款。

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或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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