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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6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宁发改规发〔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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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文件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生 态 环 境 厅宁发改规发〔2025〕12 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办法》等 3 个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上马的决策部署9完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政策体系9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要求9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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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替代管理办法》9现印发给你们9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办法2.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3.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替代管理办法自 治 区 发 展 改 革 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 治 区 生 态 环 境 厅2025 年 9 月 28 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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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9有力有效管

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9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9根据国家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9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9统筹处理好发展和节能降

碳的关系9坚持政府引导调控和市场高效配置相结合原则9强化科学管理、精准施策9坚决遏制新增项目盲目上马9推动存量项目改造提升和依规淘汰9支持合规项目建设运行9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

第三条 新增(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

改造项目除外9下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9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9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布局和开发区管理有关规定。应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标准9引导使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装备9提高能效水平9减少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对项目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等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9一律禁止投资新建。

第四条 实施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摸

排9以年综合能耗 1 万吨标准煤(或电力消费量 2000 万千瓦时)、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3 /

50 吨及以上项目为重点9建立拟建、在建和存量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拟建项目为谋划上马但尚未完成开工前各类审查审批手续的项目9在建项目为已完成各类审查审批手续但尚未竣工的项目9存量项目为已建成投产的项目。各地区按季度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报送项目清单。

第五条 全面实施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对拟建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全面开展评估论证9相关项目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管理要求9主要产品设计能效应达到标杆水平9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应达到先进水平9环保绩效应达到 A 级水平。经论证通过的项目9方可纳入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9按程序办理各类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落实产能置换、能耗替代、

污染物替代要求。

10产能置换。严格执行国家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置换政策9严禁以退出或“僵尸”产能做置换、被置换产能不退出、以改造升级等名义规避产能置换;被置换产能及其主体设备关停并拆除9依法注销或变更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9确保不具备生产能力后9新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未落实产能置换的项目9不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20能耗替代。除实行能耗单列的国家重大项目和不新增产能/ 4 /

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外9原则上对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实行能耗替代(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无需替代)。国家布局的跨省产业转移项目用能指标申请国家统筹保障。有关能耗替代指标来源应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9不得来源于退出或“僵尸”产能9未完成替代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30污染物替代。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的9原则上对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减量替代9替代后排放量不得超过相应被替代排放量的二分之一;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的9原则上对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等量替代。污染物排放替代指标应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关停、原料或工艺改造、末端治理等措施产生的实际减排量9原则上应与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位于同一地市。

第七条 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新增高耗能高排

放项目9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对节能降碳指标不及预期、节能审查质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地市、宁东基地9调整上收或暂停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不得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 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环评审批。新增高耗能高排

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9满足重点/ 5 /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区域削减、碳排放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对煤化工、钢铁、铁合金、电解铝、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9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纳入国家重点管理范围且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9按照有关规定9由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分级开展环评审批9不得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 开展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产前评估复核。高耗能高

排放项目投产前9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评估论证9可结合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9对项目手续合规性、政策符合性、批建一致性、节能环保指标等开展评估复核。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9对超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9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有序推进存量项目改造升级。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宁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可再生能源效能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要求9对需要改造的项目“一项一策”制定改造计划、明确改造时限、压茬推进实施。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时限内将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改造升级到基准水平及以/ 6 /

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有关标准要求9未按期改造或改造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须依法依规淘汰退出。

第十一条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各地级市人民

政府、宁东管委会要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9对标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标等要求9聚焦纳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重点管理范围的行业9推动能效、环保、安全、技术不达标且不能按期完成改造的项目和淘汰类产能加快出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标准体系。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要定期公布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9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将建成投产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全部纳入重点用

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9在线实时监测项目能源消费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三条 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全过程监管。对违规建

成投产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9依法依规责令进行整改9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9依法依规责令关闭。对违规在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9依法依规责令整改9符合要求且完成整改的项目方可继续建设。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9严禁违规生产运行。

第十四条 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融资管理。金融机构要将

项目合规性作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融资管理的重要内容9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要求9未按规定履行节能审查、环评审/ 7 /

批等手续9以及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违规项目9原则上不再新增融资规模9稳妥处置存量融资。

第十五条 保障符合条件项目高水平建设运行。支持符合政

策要求、技术水平先进、各类手续完备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9积极保障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解决国内急需紧缺和实现进口替代、能效和环保水平国际领先的高水平项目9不搞“一刀切”管理9避免影响经济正常运行。对符合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项目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支持合规的项目通过购买绿证、消费绿电等方式增加非化石能源消费。

第十六条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范围按照《自治区高耗能高排

放项目重点管理范围》执行。后续国家和自治区对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相关政策有调整的9按照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高耗能

高排放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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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9根

据国家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9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拟建

(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除外9下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项目范围按照《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重点管理范围》执行。

第三条 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进行评估论证9经论证通

过的项目9方可纳入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9各级相关主管或行政审批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各类审查审批手续。

第四条 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评估论证报

告9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9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

表人、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主营业务等方面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9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

总投资、建设规模及内容9项目建设周期、采取工艺技术路径等;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9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

行性进行深入分析;

(四)产业政策符合性9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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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政策要求;需要产能置换的项目9分析产能置换情况及指标来源等;

(五)节能降碳要求符合性9对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单位产

品综合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能耗替代指标来源9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以及对完成本地区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进行分析;

(六)生态环保要求符合性9一是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

划环评的符合性9对项目与所在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园区规划环评的符合性进行分析;二是污染物排放情况9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替代指标来源进行分析;三是环保绩效水平9对项目的环保绩效水平进行分析;

(七)资源利用情况9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余热、余气、余

压和固废综合利用情况进行分析。

(八)评估论证结论及建议。

第五条 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实行分级审查9审查机关对审查

意见真实性负责。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9其评估论证报告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查9并出具审查意见。

报送自治区进行评估论证的项目9由项目所在地市、宁东基地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评估论证请示9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 10 /

产业政策9主要产品设计能效是否达到标杆水平9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是否达到先进水平9环保绩效是否达到 A 级水平9能耗替代和污染物替代来源、产能置换情况(如需)9是否支持项目建设的明确意见等内容。

其他项目9其评估论证报告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审查9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六条 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估论证情况

1.项目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

2.产业政策符合性;

3.节能降碳要求符合性;

4.生态环保要求符合性;

5.资源利用情况。

(三)评估论证结论。

(四)附件:项目评估论证报告。

第七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应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9确保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审查意见落实到位9防止弄虚作假。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

查的9由原审查机关撤销审查意见9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对于负责项目评估论证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9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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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9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高耗能高

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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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替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替代管理9根据国家

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总体方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9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高耗

能高排放项目能耗替代管理。项目范围按照《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重点管理范围》执行。

第三条 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除实行能耗单列的国家重

大项目和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外9下同)原则上实行能耗替代(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无需替代)。

第四条 能耗替代是指项目新增能耗量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

代来源(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无需替代)。能耗替代实行等量替代。

第五条 能耗替代指标来源应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9不

得来源于规定时间前已退出或“僵尸”产能9替代来源包括:

(一)企业关停退出(含转应急备用的煤电机组、锅炉9下

同)减少的能耗;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减少的能耗;

(三)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减少的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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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买绿证替代;通过购买绿证进行能耗替代的项目9

应在项目投产前购买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项目能源消费量(等价值)对应的绿证9且后续每年都需购买。

(五)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能耗。

第六条 替代来源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2025 年新增项目能耗替代来源须是 2025 年 1 月 1 日后采取以上途径形成的能耗替代量。

(二)“十五五”期间9新增项目能耗替代来源须是 2026

年 1 月 1 日后采取以上途径形成的能耗替代量。

(三)项目投产前能耗替代要落实到位9未完成能耗替代的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能耗替代方案9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9包括所属行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总投资等;

(三)项目建设方案、产品方案、工艺和设备情况9主要耗

能设备设施等;

(四)项目能源消费情况9包括所使用的能源种类、数量、

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

(五)能耗替代量测算方法及依据;

(六)能耗替代指标来源、替代量及落实措施;

(七)结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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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件9包括替代来源汇总表、替代来源真实性及不重

复替代承诺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替代来源形成的能耗替代量9应根据不同的替代途

径科学测算。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整

体关停退出9形成的能耗压减量9按照企业关停退出前 3 年实际消费量的平均值测算;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部

分耗能设备、设施关停拆除9形成的能耗压减量9根据企业能耗数据9核定设备设施关停前 3 年实际消费量9按平均值测算;

(三)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9形成的能耗压减量9按照技

改前后能耗差额测算;

(四)购买绿证进行能耗替代9按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

的年综合能耗(等价值)对应的绿证数量计算。

第九条 需国家和自治区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9由各地级市

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负责项目能耗替代方案审查9出具审查意见9并对审查意见真实性负责;需地市级节能审查的项目9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项目能耗替代方案审查9出具审查意见9并对审查意见真实性负责;需宁东基地节能审查的项目9由宁东管委会负责项目能耗替代方案审查9出具审查意见9并对审查意见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能耗替代方案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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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案是否规范、完整;

(二)项目新增能耗量测算是否科学、准确;

(三)替代来源是否真实可行9替代量计算是否科学、准确;

(四)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和有效;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应在办理节能审查前取得能耗

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能耗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进行要件审核。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过程中项目能耗量增加的9节能审查机

关应当及时告知项目能耗替代方案审查机关9由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明确新增能耗量替代来源9编制能耗替代补充方案9经审查后9出具补充方案审查意见9并报送节能审查机关。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应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9确保能耗替代方案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

当手段通过审查的9由原方案审查机关撤销审查意见9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第十五条 对于负责项目能耗替代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9

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9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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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能源消费替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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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5 年 9 月 28 日印发/ 18 /

Document Outline 附件1 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2 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 附件3